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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获的毒品数量明显超出吸毒人员个人正常吸食量的情况处理
2015-08-06 08:39:37 来源:
关键词
运输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毒品数量 个人正常吸食量
(一)关于毒品犯罪案件的定罪问题
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上一定要慎重。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348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的,不定罪处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0) 42号,2000年4月4日),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年第3期。
一、毒品案件的罪名确定和数量认定问题
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时要慎重。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不定罪处罚;查获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应以其实际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8] 324号,2008年12月1日),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笫.4期。
笔者认为,正确理解上述《南宁会议纪要》的规定,对吸毒者实施的运输毒品行为,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具体讲,应当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此探讨吸毒人员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该如何定罪的前提是没有证据证明吸毒人员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
其次,被查获的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348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的,即鸦片200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处罚。
再次,被查获的毒品数量明显超出吸毒人员个人正常吸食量的,应当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面不能简单地一律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综上可见,对于吸毒人员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又没有证据能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定性问题,关键在于被查获毒品的数量。非法持有毒品罪与无罪之间的数量标准是确定的,即《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最低标准。低于此标准。的,按照<南宁会议纪要》的规定,不定罪处罚。问题在于,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之间的毒品数量界限应以是否明显超出吸毒人员个人正常吸食数量为标准。例如,以一般吸毒者平均每天吸食0.1~0.3克海洛因计算,100克海洛因可供吸食一两年,且耗资不小,一次性花巨资购买上百克海洛因用于自己吸食是不符常情的。当然,判断查获的毒品数量是否明显超出了吸毒人员正常吸食数量,还需要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如被告人的经济状况、日常吸食量、以往购买毒品的情况等。另。外,还要考虑当地毒品犯罪的实际情况,如云南省与内地的毒品数量标准及毒品含量是有所不同的。因此,在把握吸毒人员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又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定性问题时,特别是查获毒品数量大的情况,不能机械地适用<南宁会议纪要》,既不能唯数量论,也不能完全不考虑毒品数量,而应综合分析.尽量做到罚当其罪。
——高贵君、竹莹莹:《吸毒人员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定罪问题》,载《人民司法》2008年第11期,第32~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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